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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民间智慧 借力行业协会不断深入推进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发表时间: 2019-11-30 19:52:06

010年5月以来,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有关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精神,结合顺德法院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建立完善了依靠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依托各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平台,将司法职能不断向基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延伸的“一中心、一平台、四延伸”诉调对接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了一个基本覆盖全区、***、快捷、权威的以司法调解为主导、多种调解方式相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网络。三年来,诉调对接网络共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5571件,调处劳动争议纠纷448件、物业管理等其他纠纷753件,共对6772件各类纠纷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有效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正是得益于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良好效果,在连续多年保持高幅度增长之后,2012年,我院的总收案数同比首次出现下降,比2010年少收案4987件,实现了将社会矛盾化解关口前移的目标。

作为上述诉调对接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与多家行业协会共同建立、以联调工作室为核心的行业联调工作机制,为企业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新渠道。我院指导建立并不断完善这一崭新平台,向外辐射司法能量,借助行业协会的行业权威和人员优势,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细胞对社会矛盾造成损害的自我修复功能,共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下面,重点介绍我院在这方面的工作。

一、行业联调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011年开始,在做了大量的沟通工作后,我院牵头并先后联合区内保险业协会、顺德物业管理协会、乐从钢铁贸易协会、家具协会、家具城商会等10家行业协会挂牌成立联调工作室,将诉调对接网络向行业协会延伸,实现企业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目前,共有8752起纠纷进入联调工作室调解,其中涉及行业贸易纠纷7255起,涉企业融资租赁纠纷227起,涉劳动争议纠纷507起,累计涉案标的超5600万元。有6772起纠纷实现成功调解,纠纷调解成功率达77%。***快的一起纠纷调处,仅耗时两个小时。从目前情况看,行业联调的效果呈现了“早”、“准”、“快”、“好”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实现了调解常规化,行业矛盾纠纷介入更加提早;二是实现了工作联动,行业矛盾纠纷原因排查更加准确;三是实现了行业自律自治,行业矛盾纠纷化解更加快捷;四是实现了司法与民智的融合,行业矛盾纠纷解决更加和谐美好。

我院与各行业协会合作开展诉调对接的做法被《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等媒体报道后,被誉为是“大社会、小政府”背景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是“乡土民智反哺现代司法的顺德模式”。在2011年10月召开的全省诉前联调工作交流会上,乐从钢铁贸易协会作了联调工作室工作机制的典型经验发言,得到时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及省高院郑鄂院长的高度评价。

二、开展行业联调的做法和经验

(一)推动完善机构和落实人员,以制度化和专业化推进联调工作

我院专门成立了行业联调工作领导小组,将各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吸纳进领导小组。同时,在各行业协会挂牌成立联调工作室,由协会提供调解办公场所和人员,法院则派驻联络法官指导涉及协会会员或行业矛盾纠纷的调解。参与联调的全部行业协会均配备了专职调解联络人员,建立了调解员名册和规范的工作台账,实行纠纷跟踪管理和档案记录。乐从钢铁贸易协会甚至还专门聘请了具有法律硕士学历和律师从业资格的秘书长专职负责联络和跟进联调工作。

(二)指导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因案制宜适用不同模式解决行业纠纷

经反复磋商,我院与各行业协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联动调解机制的意见》,对联调工作室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予以***规范,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但在具体运作模式上,又根据纠纷的不同种类、所涉不同行业协会、所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模式进行解决。

***种模式是针对尚未起诉的纠纷,共分四步走。***步,联调工作室接到纠纷投诉后,由接待员进行初步调解;第二步,不能达成协议的,通知专职调解员迅速赶到现场,进一步调解并协助进行现场取证和调查;第三步,若仍调解不成,则由工作室采取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调解的方式约谈双方,行业专家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给予解决方案和建议,促成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第四步,对经工作室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调解的纠纷,由工作室指导双方向协会申请裁决或到法院起诉。

第二种模式是针对已向法院起诉的涉保险纠纷。2012年11月19日,我院与区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全市***进驻法院内的保险纠纷联调工作室。区保险行业协会出资聘任2名接待员、3名调解员、1名公估公司专业人员常驻法院立案庭办公。涉保险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经征询同意调解,法院即移送材料给工作室,由其在7日内组织调解。对达成的协议,法院经审查后即时予以司法确认,保险公司即时予以理赔,极大地简化了涉保险纠纷特别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程序,方便了当事人。截至7月19日,该联调工作室已受理调解类案件689件,其中成功调解保险纠纷140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128起,涉案金额达2544.84万元,成效十分显著。

第三种模式是针对已起诉到法院的涉行业的纠纷。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涉行业协会会员的合同、劳资纠纷等适合行业协会调解的案件,我院可以委托或邀请行业协会进行调解。

(三)叠加法院司法权威和协会行业权威,赋予行业协会调解合法性

一是引导行业自律,树立协会的行内权威。我院协助行业协会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引导各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建立诚信档案和启动行业抱团维权等方式,在协会内部会员当中逐步建立信任和权威,为调解纠纷奠定信任基石;二是发挥法院的司法权威,保障行业协会解决纠纷的合法性。经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法律效力,从而解决了行业调解的合法性问题,极大提升了行业协会调解的权威。此外,协会不仅可以参与到法院的调解工作中去,而且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调解。

(四)法院与行业协会在专业上取长补短,实现联调工作“1+1>2”的效能增幅

一是发挥行业协会“行内人管行内事”的“熟人优势”和“专业优势”,自我化解纠纷。实践证明,涉及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方面的纠纷,由行业协会出面处理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发挥法院的法律专业指导功能,建立信息交流和案件预警制度,定期召开法院与协会的联席工作会议,定期组织调解技巧培训和法律知识讲座,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并对调解过程发现的行业问题和纠纷易发点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有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发挥民间智慧 借力行业协会不断深入推进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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